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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8 08:30:25 | 浏览次数: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
之: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已脱贫户创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1.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转型升级。对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高50万元奖补。每年评选10个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5万元
2.支持种养业绿色健康发展。其中对在长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15公里以内种植绿肥连片面积500亩(其中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并验收达标后给予实施主体每亩120元补助;对当年新建且生猪出栏2000头以上、肉牛出栏400头以上、肉羊出栏60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00只以上的规模场,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前享受过小、中循环补贴的除外)。支持建设60个芜湖大米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每个核心示范区面积不少于500亩,辐射2000亩,补助10万元/个;支持在高铁、高速公路、小区电梯等处,开展动态的、静态的芜湖大米广告宣传,计划宣传费用100万元;支持基地和加工企业扩大芜湖大米的销售,对出售价格在6元以上(含6元)每斤的,补助2元/公斤,计划销售150万公斤。
3.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对我市种子企业海南建立育种科研基地并列入省财政支持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每亩1500元,用于科研补贴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扩大核心种群,做好保护工作。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省级以上保护场(区、库、圃),每年给予20万元运维经费奖补。鼓励引进国内各地优质紫云英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利用,建立省级展示示范基地的,奖补20万元。对我市种子企业建立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弋江籽”紫云英繁育基地予以专项支持,以保护地方特色种质资源,扩大成果应用,对“弋江籽”紫云英种子年度生产销售量达50万公斤,补贴10万元;达150万公斤,补贴30万元;达250万公斤,补贴50万元。对我市种子企业作为第一育种单位,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或安徽省级审定,品质和抗性达到指定标准,适合安徽省种植并在我市区域内推广应用面积达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于我市种子企业育成的紫云英新品种,通过安徽省认定的,并在我市推广应用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巩固全国第三次种质资源征集与普查成果,对优质资源实施原产地扩繁、系统考察分析、精准鉴定评价,经认定的优质种质资源每个补助5万元,全市每年控制在10个以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一是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增青梅、薄壳山核桃、蓝莓等休闲食品原料种植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120元/亩。二是十四五期间支持100个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
5.扶持稻渔综合种养。新建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达3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
6.支持生猪生产。对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省级地方品种保种场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分点保种场(点)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执行。
7.提升设施农业建设能力。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40元奖补;对新建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达到2000平方米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补;对新建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大棚达到10000平米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补;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编制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当年购置的未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生产所需的中小型农业生产机械按照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的补助(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
8.建立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及施用有机肥等服务的综合农事服务中心20个,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植保无人机年飞防面积不少于2万亩次的,按每亩次2元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
10.支持节水技术措施应用,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包括设施农业水肥药一体化、节水灌溉措施等,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设施费用给予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数量不超过20家。使用“厕所革命”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加补助10万元。
11.推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创建市级蔬菜生产基地10个,对其基础设施投资30%给予补贴,最高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自动化管道喷雾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净菜加工场等。
12.支持数字农业建设。创建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10家,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投资30%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
13.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
14.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即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园,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奖补。
15.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主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每次给予参展主体不超过1万元补贴。
16.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活动等评选4个市级农民丰收节活动,共安排25万元补助资金,其中承担省级以上节庆活动的,每个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组织宣传。
17.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6个市级农事节庆活动,共安排3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18.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字地图建设的村,评选20个示范村,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9.扶持5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奖补3万元。
20.支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申报标准和条件,由各县(市)区进行申报,市本级财政每个给予100万元支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化示范区等相关创建工作,当年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给予1000万元,省级给予500万元支持。
2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支持10个农资经营门店开展信息化监管,每个给予2万元补贴
22.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提标、增品、扩面,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3.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继续完善“振农担”实施细则。对家庭农场、合作社、市级龙头企业当年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美丽牧场创建。当年获得部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5万元;创建美丽牧场10个,每个补助15万元。
25.支持地方品种生猪发展。年存栏本地品种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本地品种商品猪20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6.支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建设。当年获得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补助。
27.鼓励技术创新,水产绿色,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对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江名优水产品人工驯养、亲本培育、人工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模式研究,给予基础设施投入30%的补贴,单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品种研发成功并获得国家品种认定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8.对新型经营主体自行研发的小型专用农机且在生产上应用取得成效的机具,给予每台(套)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附则
1.除已明确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奖补资金采取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按8:2比例承担,市与其他区、开发区按7:3比例承担。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市)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2022年度起施行。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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